“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中小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把党的领导贯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过程。
2.坚持科学决策。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优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学校实际,防止权力滥用。
3.坚持民主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防止独断专行。
4.坚持依法决策。严格按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内容、程序进行决策,对违法违规决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决策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等方面的事项;
(2)党风廉政工作、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问题;
(3) 涉及学校全局性的体制、机制、改革措施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师发展、文化建设和办学思想等重大事项;
(5)涉及学校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
(6)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7)涉及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8)校内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9) 涉及教职员工利益的重要问题,如教职工岗位晋级、评优选先、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方案;
(10)组织教职员工外出学习考察及师生的重大活动等问题;
(11)涉及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及调配,违纪教职员工处理等;
(12)招生入学工作;
(13)涉及学生重大奖惩的实施方案或处理意见;
(14)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15)其他需要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涉及上级管理干部动议人选的建议等事项;
(2) 涉及学校本级管理干部的选拔、竞聘、任免、教育管理等事项;
(3)涉及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优秀骨干的培养等事项;
(4)其他需要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 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工程变更、重要维修等事项;
2. 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事项;
3. 重大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合作办学项目、对口支援项目等安排;
4. 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校庆、艺术节、节庆活动等;
5. 其他需要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 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以及重大的预算调整事项;
2. 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3.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资金使用;
4. 大型活动、外出学习活动开支;
5. 其他需要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决策程序
1.议题准备
(1)决策事项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和拟定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专家咨询等。
(2)决策事项原则上须按照职责分工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学校相关部门报经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后提出,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3)“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2.集体研究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须达到党组织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议的分管负责人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会议暂不进行审议。
(2)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织书记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
(3)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4)视议题情况可邀请学校相关人员列席旁听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3.贯彻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织书记明确其中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织委员会和书记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党组织委员会和党组织书记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4)“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决策要求
1.建立全程记实制度。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以书面记录的方式,全面、如实、客观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意见、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集体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2.建立适时公开制度。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外,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对干部提拔等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3.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党组织委员会要通过专项检查、抽查、督查等方式,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述责述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上级重大决策的;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3)决策议题没有经过调研讨论、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的;
(4)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6)冒充他人签字或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7)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8)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9)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0)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11)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2.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等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决策的执行会议。
学校行政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校长、专职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各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常设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党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 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22】7号),建立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的助手作用。
第十五条 专职副书记、副校长、中层机构设置
学校设置专职副书记1名、副校长2名。由区教育局提名、考察、任命。
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德育处、教导处、科研处、总务处、安全办等中层职能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学校中层职能机构设置主任或副主任岗位。中层职能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协助分管校长或主任工作;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章程统领下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
(一)学校会议制度, 包括决策会议、执行会议、咨询会议、民主监督会议,学习会议、骨干教师会议制度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包括重大问题议事、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岗位竞争上岗等制度。
(三)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四)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包括班主任工作,学校招生入学、学籍管理,学生常规管理、学生社团管理、学生教育联盟等制度。
(五)学校教职员工教育、管理制度,包括教师专业发展、教师教研科研、教师聘任与解聘、教师考核评价奖惩等制度。
(六)后勤管理制度。
(七)校园纠纷与处理制度。
(八)学校章程执行与违反章程惩处制度。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其他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做好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一)学校建立健全年段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1. 学校分低年级、中年级以及高年级三个学段组,学段组为学校基层管理单位。学段组长负责本学段的德育、教学等常规工作,统筹学段教师协调、学段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2.学校原则上按学科设立教研组,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确保教研质量;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
(二)学校建立和完善班主任工作制度。学校坚持依靠班主任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创造班主任优先培训、优先晋升,优先评优等条件;学校实行班主任竞争上岗。
1. 学校建立以党支部、行政办公室、德育处、工会、少先队负责人及班主任组成的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队伍;德育处是学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认真建立和执行学生工作评估、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2.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做到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结合。
3. 学校坚持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开展“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活动。
4. 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三维教育网络。
(三)学校坚持少先队组织建设,广泛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少先队活动。
(四)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1.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地方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学校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2. 学校建立和健全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主管,通过教导处、教科室等指导教研组、年段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重视教学流程管理,建立教学常规。
3. 学校组织或鼓励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学生综合素养的各种教学模式。
(五)学校科学安排校历和作息时间、课程表,维护校历、作息时间和课表等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个人未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和换课。
(六)学校逐步细化学生权利和义务,创造条件确保学生充分享有权利,促进学生全面履行义务。
(七)学校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课堂作业布置要适量、适度,家庭作业时间不超过国家政策规定时间。
(八)学校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考核制度,实行学生素质发展综合评价,学校不公布学生成绩排名,不按考试成绩名次作为评价学生或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九)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辅导资料。
(十)学校重视现代教育技术的推广运用,建立校园网络,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
(十一)学校按规范上好体育课,做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保证学生在校时间阳光体育锻炼时间。
(十二)学校建立健全心理咨询制度。针对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
(十三)学校坚持推进艺术教育。学校建立和完善特色功能室,充分发挥音乐课、美术课以及其他各学科的美育教育功能。
(十四)从学校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校园文化活动。
(十五)加强对学校各功能室的管理,充分提高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十六)学校重视对教育科研的领导,鼓励和组织教师团队合作为主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党务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 根据依法实施财务管理,及时公开财务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学校设立财务室,建立日常财务管理制度。重大项目的实施与大额经费使用应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并对收费进行公示。学校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3. 学校依法保障食品卫生安全。食堂职工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建立健全营养配餐制度,提前一周公布每一天食谱,确保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吃得营养、吃得卫生和吃得安全。
4. 学校注意治安、消防、防震抗灾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溺水,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并进行公示,确保学校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或矛盾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执行学校章程监督制度。学校依照章程,接受学校教职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人违反学校章程,都要受到追究。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凡被学校注册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权利。
(二)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与学校或学班管理,有依据地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学业证书。
(五)享有隐私权,对学校或他人侵犯自己隐私权说不。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奖学金或助学金。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学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和父母,见到师长或父母主动问好,自觉服从师长、父母教育、管理和指导。
(三)团结、关心和爱护同学,坚持与同学和睦相处,养成良好的为人处事习惯。
(四)努力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勤于思考,善于合作,积极探究,勇于创新,立志为成才奠定基础。
(五)养成良好的健体、劳动和饮食卫生习惯,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家务,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社会实践。
(六)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关心班集体,爱护公物,不做损害他人和公物行为。
(七)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自理、自救、自护和生存能力。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评价学生。
(一)学校建立学生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二)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学校对违反学校的学生给予教育、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经讨论决定可撤销处分。
(四)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不因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造成事故的当事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承担。
(五)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学校采取考核团队、考核个人相结合的方式,并将考核团队放在首要地位,以团队和个人捆绑评价作为评价、考核和奖励教师主要方式。
学校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聘任合同或学校章程的教职工,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结合学校章程或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政策,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待岗、转岗、直至解聘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充分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或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和其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节假日和婚丧产假。女教师在产假中保留职位、基本工资和应有的福利待遇,不因产假而被解聘;女教师在怀孕和哺乳期获得适当照顾。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并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
(八)规范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教学行为,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二)全面履行聘约,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基本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课堂教育教学质量。
(三)与时俱进,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精通业务,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或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学时和应有质量。
(四)自觉研习《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和学科课程标准,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和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技能。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六)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结合岗位职责,运用多种途径加强家校联系,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七)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主动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八)公平、公正和平等教育、指导和评价学生,不歧视学生。
(九)公平、公正和平等对待、指导家长对孩子教育,不歧视家长。
(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良好的校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为整个社区的教育文化建设提供物质支持和智力支持,实现资源共享。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立学生教育联盟,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实践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学校成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家长通过家委会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支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密切学校与家庭联系。
(二)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根据家庭教育现状,有计划地加强指导,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学校有责任指导家长,学校影响家长,家长影响社区。
(三)学校要求或鼓励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为财政预算全额拨款。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学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同时加强校产的维修保养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重大的修建维修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和预算法规以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或三位教职工代表提出,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报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小学校
2022年11月